春秋繁露 · 董仲舒

卷第七

导读:这一卷的重心是《三代改制质文》,董仲舒的三统说在这里讲得最完整。篇中说王者受命必须“改正朔,易服色”,正朔指历法的岁首;殷为白统、周为赤统,《春秋》作继周的新王当黑统,“王鲁,尚黑”,每一统的岁首、所尚颜色和礼制各不相同,又以商、夏、质、文四法循环解释历代礼制的差异。前面《考功名》讲考核官吏,“赏罚用于实,不用于名”。《官制象天》以三公、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、八十一元士共一百二十人对应天数。《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》驳汤武弑君之说,认为“有道伐无道,此天理也”。卷末《服制》讲按爵禄规定衣服、宫室、车器的等级。

考功名第二十一

考绩之法,考其所积也。天道积聚众精以为光;圣人积聚众善以为功;故日月之明,非一精之光也;圣人致太平,非一善之功也。明所从生,不可为源,善所从出,不可为端,量势立权,因事制义。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,其犹春气之生草也,各因其生小大,而量其多少;其为天下除害也,若川渎之写于海也,各顺其势倾侧,而制于南北;故异孔而同归,殊施而钧德,其趣于兴利除害,一也。是以兴利之要,在于致之,不在于多少;除害之要,在于去之,不在于南北。考绩绌陟,计事除废,有益者谓之公,无益者谓之烦,揽名责实,不得虚言,有功者赏,有罪者罚,功盛者赏显,罪多者罚重,不能致功,虽有贤名,不予之赏,官职不废,虽有愚名,不加之罚,赏罚用于实,不用于名,贤愚在于质,不在于文,故是非不能混,喜怒不能倾,奸轨不能弄,万物各得其冥,则百官劝职,争进其功。

考试之法:大者缓,小者急;贵者舒,而贱者促。诸侯月试其国,州伯时试其部,四试而一考,天子岁试天下,三试而一考,前后三考而绌陟,命之曰计。

考试之法,合其爵禄,并其秩,积其日,陈其实,计功量罪,以多除少,以名定实,先内弟之,其先比二三分,以为上中下,以考进退,然后外集,通名曰进退,增减多少,有率为弟,九分三三列之,亦有上中下,以一为最,五为中,九为殿,有余归之于中,中而上者有得,中而下者有负,得少者,以一益之,至于四,负多者,以四减之,至于一,皆逆行,三四十二,而成于计,得满计者绌陟之,次次每计,各逐其弟,以通来数,初次再计,次次四计,各不失故弟,而亦满计绌陟之。

初次再计,谓上弟二也,次次四计,谓上弟三也,九年为一弟,二得九,幷去其六,为置三弟,六六得等,为置二,幷中者得三,尽去之,并三三计,得六,幷得一计,得六,此为四计也。绌者亦然。

通国身第二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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