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子 · 旧题管仲
明法解第六十七
导读:《明法解》逐段解释《管子》第四十六篇《明法》,每段末用“故《明法》曰”引原句。全篇反复讲一个意思:君主靠法和威势驾驭臣下,“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爱主也,以畏主之威势也”。前部解释灭、壅、塞、侵四种乱象,如“令本不出谓之灭”“令出而留谓之壅”,归结为“从法之不立也”。中段用权衡、尺寸作比,称量公平,奸人就无从作弊。后部讲选官“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”,用法度考核功过,不凭毁誉。术数指驾驭臣下的方法;佼同交,指私下结交。《明法》有不少句子也见于《韩非子·有度》。
管子解五。
明主者,有術數而不可欺也,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,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。故羣臣不敢行其私,貴臣不得蔽賤,近者不得塞逺,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,竟内明辨而不相踰越,此之謂治國。故《明法》曰:所謂治國者,主道明也。
明主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;私術者,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。故法廢而私行,則人主孤特而獨立,人臣群黨而成朋。如此則主弱而臣強,此之謂亂國。故《明法》曰:所謂亂國者,臣術勝也。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勢,則羣臣不敢爲非。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愛主也,以畏主之威勢也;百姓之爭用,非以愛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。故明主操必勝之數,以治必用之民;處必尊之勢,以制必服之臣,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。故《明法》曰:尊君卑臣,非計親也,以勢勝也。
明主之治也,縣爵禄以勸其民,民有利於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罰以威其下,下有畏於上,故主有以牧之。故無爵禄則主無以勸民,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。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愛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。百官之奉法無姦者,非以愛主也,欲以愛爵禄而避罰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百官論職,非惠也,刑罰必也。
人主者,擅生殺,處威勢,操令行禁止之柄,以御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人臣者,處卑賤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職,此臣道也。故主行臣道則亂,臣行主道則危。故上下無分。君臣共道,亂之本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君臣共道則亂。
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,以欲生而惡死也。使人不欲生,不惡死,則不可得而制也。夫生殺之柄,專在大臣,而主不危者,未甞有也。故治亂不以法斷,而決於重臣;生殺之柄不制於主,而在羣下,此寄生之主也。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,則必有劫殺之患;專以其法制予人,則必有亂亡之禍。如此者,亡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專授則失。
字词
- 竟内
- 竟,同“境”。国境之内。
- 孤特
- 孤立无援。
- 县爵禄
- 县,同“悬”。悬挂出爵位俸禄作为奖赏。
- 寄生之主
- 生杀大权寄托在臣下手里,徒有其名的君主。
- 鬲闭
- 鬲,同“隔”。阻隔闭塞。
- 兼听独断
-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,再由自己决断。
- 叅伍
- 叅,同“参”。多方比较、验证。
- 淫意
- 淫,放纵。不在法度之外随意用心。
- 偷幸
- 苟且侥幸。
- 筴之以数
- 筴,同“策”。用一定的标准考核。
- 威不两错
- 错,同“措”,安置。威势不能同时放在君臣两处。
- 相距
- 距,同“拒”。百姓凭法令抗拒官吏的非法要求。
- 比周
- 结党营私。
- 悫愿
- 诚实谨慎。
- 为慝
- 慝,邪恶。
- 死佼
- 为私交卖命。
- 不庭
- 庭,朝廷,用作动词。不去朝廷。
- 牧渔其民
- 像放牧牲畜、捕捞鱼类一样盘剥百姓。
- 属数
- 部属的人数。
- 持禄养佼
- 保住俸禄,供养私党。
- 课其功
- 课,考核。
- 擅生杀
- 专掌生杀之权。
- 县令仰制
- 县,同“悬”。臣下悬望君令、仰承控制。
- 景之随形
- 景,同“影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