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非子 · 韩非

定法第四十三

导读:《定法》比较申不害的术与商鞅的法,结论是两者缺一不可,而且各有毛病。开头给出两个定义,最常被引用:术是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”,由君主掌握;法是“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”,由臣下遵行。中段举两国史事:韩国新旧法令并行,申不害只讲术,韩国七十年不能称霸;秦国用商鞅之法而富强,君主却无术察奸,张仪、甘茂、穰侯、应侯都借秦国之力谋私。末段再批二人:申子主张越职之事知而不言,商君让斩首立功的人做官,好比让斩首者去当医生、工匠。

問者曰:「申不害、公孫鞅,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?」應之曰:「是不可程也。人不食十日則死,大寒之隆不衣亦死。謂之衣食孰急於人,則是不可一無也,皆養生之具也。今申不害言術,而公孫鞅爲法。術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責實,操殺生之柄,諌羣臣之能者也,此人主之所執也。法者,憲令著於官府,刑罰必於民心,賞存乎慎法,而罰加乎姦令者也,此臣之所師也。君無術則弊於上,臣無法則亂於下,此不可一無,皆帝王之具也。」

問者曰:「徒術而無法,徒法而無術,其不可,何哉?」對曰:「申不害,韓昭侯之佐也。韓者,𣈆之别國也。𣈆之故法未息,而韓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後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憲令,則姦多。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,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。利在故新相反,前後相勃,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,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。故託万乘之勁韓,七十年而不至於覇王者,雖用術於上,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。公孫鞅之治秦也,設告相坐而責其實,連什伍而同其罪,賞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,逐敵危而不却,故其國富而兵強。然而無術以知姦,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。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敗也。而張儀以秦殉韓、魏。惠王死,武王即位,甘茂以秦殉周。武王死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韓、魏而東攻齊,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,乃城其陶邑之封。應侯攻韓八年,成其汝南之封。自是以来,諸用秦者,皆應、穰之類也。故戰勝則大臣尊,益地則私封…

問者曰:主用申子之術,而官行商君之法,可乎?對曰:申子未盡於法也。申子言:不踰官,雖知言。法不踰官,謂之守職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謂過也。人主以一國目視,故視莫明焉;以一國耳聽,故聽莫聦焉。今知而弗言,則人主尚安假借矣?商君之法曰:斬一首者爵一級,欲爲官者爲五十石之官;斬二首者爵一級,欲爲官者爲百石之官。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。今有法曰:斬首者令爲醫、匠,則屋不成而病不已。夫匠者,手巧也,而醫者,齊藥也,而以斬首之功爲之,則不當其能。今治官者,智能也;今斬首者,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,是以斬首之功爲醫、匠也。故曰:二子之於法術,皆未盡善也。

字词

不可程
程,衡量、比较。
諌群臣
諌,当作“课”,考核。
弊于上
弊,通“蔽”。君主在上受蒙蔽。
别国
从晋国分出来的国家,指韩、赵、魏三家分晋。
不擅其法
擅,专一。没有统一法令。
道之
道,依从。哪种法令对自己有利就依哪种。
相勃
勃,通“悖”,相互违背。
勤饰
勤,尽力;饰,通“饬”,整治。
告相坐
告奸与连坐:知奸不告者与犯人同罪。
什伍
户籍编制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互相担保监督。
殉韩
殉,营求。张仪借秦国之力在韩、魏为自己谋利。
穰侯
魏冉,秦昭襄王的舅父。他越过韩、魏攻齐,为的是扩大自己陶邑的封地。
应侯
范雎,封于应。攻韩八年,为自己在汝南取得封地。
虽知言
当作“虽知弗言”,脱一字,下文“知而弗言”可证。
假借
凭借。君主还能凭借什么来了解下情。
齐药
调配药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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