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夷待访录 · 黄宗羲

田制

导读:本篇讨论田地与赋税。前半论税率:汉代三十税一,是按最瘠薄的“下下”之田定税;后世奉什一为古法,但田地并非官府所授,等于按“上上”之田征税,江南更沿袭钱氏、张士诚的重赋,一亩之赋高达七斗。中段反对限田,提出以卫所屯田为样板恢复井田,按万历六年的田亩户口推算,每户授田五十亩仍有余田。后半列赋税三害,其中“积累莫返之害”最有名:两税法、一条鞭法、崇祯三饷合并,每次把杂派并入正税后又生新派,赋税只增不减,今人称之为黄宗羲定律。另两害是征银而不征实物、田土不分等第。

昔者禹則壤定賦,《周官》體國經野,則是夏之所定者,至周已不可為準矣。當是時,其國之君,於其封疆之內田土之肥瘠,民口之衆寡,時勢之遷改,視之為門以內之事也。井田既壞,漢初十五而稅一,文、景三十而稅一,光武初行什一之法,後亦三十而稅一。蓋土地廣大,不能縷分區別,總其大勢,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。是故合九州之田,以下下為則,下下者不困,則天下之勢相安,吾亦可無事於縷分區別,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。夫三十而稅一,下下之稅也,當三代之盛,賦有九等,不能盡出於下下,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,豈漢之德過於三代歟?古者井田養民,其田皆上之田也。自秦而後,民所自有之田也。上既不能養民,使民自養,又從而賦之,雖三十而稅,較之於古亦未嘗為輕也。

至於後世,不能深原其本末,以為什一而稅,古之法也,漢之省賦,非通行長久之道,必欲合於古法。九州之田,不授於上而賦以什一,則是以上上為則也。以上上為則,而民焉有不困者乎?漢之武帝,度支不足,至於賣爵、貸假、榷酤、算緡、鹽鐵之事無所不舉,乃終不敢有加於田賦者,彼東郭咸陽、孔僅、桑弘羊,計慮猶未熟與?然則什而稅一,名為古法,其不合於古法甚矣。而兵興之世,又不能守其什一者,其賦之於民,不任田而任用,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,後王因之。後王既衰,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,而後王又因之。嗚呼!吾見天下之賦日增,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。

儒者曰:井田不復,仁政不行,天下之民始敝敝矣。孰知魏、晋之民又困於漢、唐,宋之民又困於魏、晋?則天下之害民者,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!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,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,宋未嘗改;至張士誠而又重,有明亦未嘗改。故一畝之賦,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,七斗之外,尚有官耗私增。計其一歲之穫,不過一石,盡輸於官,然且不足。乃其所以至此者,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。吾意有王者起,必當復位天下之賦;復位天下之賦,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。

或曰:三十而稅一,國用不足矣。夫古者千里之內,天子食之,其收之諸侯之貢者,不能十之一。今郡縣之賦,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,其解運至於京師者十之九。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,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!

自井田之廢,董仲舒有「限民名田」之議,師丹、孔光因之,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,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。其意雖善,然古之聖君,方授田以養民,今民所自有之田,乃復以法奪之,授田之政未成而奪田之事先見,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。

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,欲復井田者,乘大亂之後,土曠人稀而後可,故漢高祖之滅秦,光武之乘漢,可為而不為為足惜。夫先王之制井田,所以遂民之生,使其繁庶也。今幸民之殺戮,為其可以便吾事,將使田既井而後,人民繁庶,或不能於吾制無齟齬,豈反謂之不幸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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