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阳文忠公集 · 欧阳修

濮議卷第四 歐陽文忠公集一百二十三

导读:这一卷是欧阳修本人的辨论文字。开头的劄子把众论归为三说:称皇伯是“無稽之臆說”,说怠慢宗庙招致水灾是厚诬天人,引汉宣帝、哀帝事是不究本末。劄子后段用丧服推算:若称生父为伯,英宗为生父只服小功,反比为兄弟服的大功还轻,可见礼制乖违。齐衰、大功、小功是丧服由重到轻的等级。中段《为后或问》上下申说“降者所以不絶也”,为人后者降其服而不改父母之名。后有《汉魏五君篇》驳水灾天谴之说,《晋问》举后晋出帝臣其生父为反例,卷末附校者跋语。

劄子一首

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,兩制、禮官請稱皇伯。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,理宜慎重,必合典故,方可施行,而皇伯之稱,考扵經史皆無所據。方欲下三省百官,博訪群議,以求其當。陛下屈意,手詔中罷,而衆論紛然,至今不已。臣以謂衆論雖多,其說不過有三:其一曰宜稱皇伯者,是無稽之臆說也;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,是厚誣天人之言也;其三曰不當用漢宣、哀為法以干亂統紀者,是不廣本末之論也。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。謹按儀禮喪服記曰:“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。”報者,齊衰期也。謂之降服,以明服可降,父母之名不可改也。又按開元、開寳禮、國朝五服年月、喪服令皆云:“為人後者,為其所生父齊衰,不杖期。”蓋以恩莫重扵所生,故父母之名不可改;義莫重扵所繼,故寜抑而降其服。此聖人所制之禮,著之六經,以為萬世法者,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。若所謂稱皇伯者,考扵六經無之,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,自三代之後秦漢以来,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…

爲後或問上

或問:“爲人後者,不絶其所生之親,可乎?”曰:“可矣。古之人不絶也而降之。”“何以知之?”曰:“扵經見之。”“何謂降而不絶?”曰:“降者所以不絶也,若絶則不待降也。所謂降而不絶者,禮,爲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爲朞,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。”問者曰:“今之議者以謂爲人後者,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,一以所後父爲尊卑踈戚。若扵所後父爲兄,則以爲伯父;爲弟,則以爲叔父。如此,則如之何?”余曰:“吾不知其何所稽也。苟如其說,沒其父母之名,而一以所後父爲尊卑踈戚,則宗從世數,各随其逺近䡖重,自有服矣,聖人何必特為制

降服乎?此余所謂若絶則不待降者也。稽之聖人則不然。昔者聖人之制禮也,為人後者,扵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踈戚為别也,直自扵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。親不可降,降者降其外物爾,喪服是也。其必降者,示有所屈也,以其承大宗之重,尊祖而為之屈爾,屈扵此以伸扵彼也。生莫重扵父母,而為之屈者,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。所以勉為人後者,知所承之重,以專任人之事也。此以義制者也。父子之道,天性也。臨之以大義,有可以降其外物,而本之扵至仁,則不可絶其天性。絶人道而滅天理,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。故聖人之扵制服也,為降三年以為朞,而不沒其父母之名,以著扵六經,曰:‘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報’。以見服可降,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。此所謂降而不絶者,以仁存也。夫事有不能兩得,勢有不能兩遂,為子扵此,則不得為子扵彼矣。此俚巷之人

所共知也。故其言曰‘為人後者為之子’。此一切之論,非聖人之言也,是漢儒之說也,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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