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演论 · 严复 译述
论十七 进化(七)
导读:本页是严复《政治讲义》第六会,讲自由多寡由什么决定。开头把俗称的自由归为三义:国家独立、政府对国民负责、限制政府治权,定取第三义。核心公例是外患深者内治密,外患浅者内治疏:岛国英国和有两洋屏障的美国,人民自由多;四战之地的普鲁士只能专制,波兰放任而终被瓜分。中段谈宗教自由,痛陈中国条约中的传教一事,“有保护之责,而无准否之权”。后半引德国学者所分的兵政府、刑政府、商政府、教化政府,说中国历代都是教化政府,又讲十九世纪后半欧洲由放任转向干涉,政府从以行法为主变为以立法为主。
第六会
以自由名词,政界称用之至多,因而有各种之训义。不佞于前会特破一夕工夫,与诸君析此疑义,且欲芟刈葛藤之后,即以此类别国家。知常语所称自由,其用法实与科学不合。若合科学,则自由充类至义,将与无政府同。而常语之称自由,则与有议院等。故言其民自由,无异指其国之立宪。立宪政府,国民不附,即可更易,而立民情之所附者。又立宪国民,于政府所为,皆可论议,著之报章,以为国论publicOpinion,政府常视之为举措,凡此皆俗所谓自由之国也。顾吾人之意,则谓如此而用自由,不过谓此等政府,对于国民,有其责任,不必混称自由,不如留自由名词,为放任政体之专称。
政治学所论者,政府之事也。政字中国六书,从文从正,谓有以防民,使必出于正也。然则政治,正是拘束管辖之事。而自由云者,乃惟民所欲而无所拘,然虽有严厉国家,必不能取民事一切而干涉之。于其所行,势不能尽加约束,于其日力不能尽夺,于其财产不能尽罗,必留有余,任民自适已事。凡所自适者,皆自由也。如往古国家,尝取民之衣食而制节之,谓之生事律SumptuaryLaws。乃今无此,是生事自由也。又如政府于进出口货物,听民转运贸易,不立规则,如此是贸易自由FreeTrade。但各国以天时地利人事之不齐,因之其所干涉放任者各异。故干涉多者,谓之无自由,而放任多者谓之自由,又此名词之一用法也。
总而核之,见世俗称用自由,大抵不出三义:一,以国之独立自主不受强大者牵掣干涉为自由。此义传之最古,于史传诗歌中最多见。二,以政府之对国民有责任者为自由。在古有是,方今亦然。欧洲君民之争,无非为此。故曰自由如树,必流血灌溉而后长成。三,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。此则散见于一切事之中,如云宗教自由,贸易自由,报章自由,婚姻自由,结会自由,皆此类矣。而此类自由,与第二类之自由,往往并见。
然此皆俗义,虽关系至重,科学不能从之。因科学名词,函义不容两歧,更不容矛盾。前数义矛盾两歧,前会已尽发之,故今定从第三类义,以政令简省,为政界自由。
虽然,政简其民自由矣,而政简者,其国不必皆治。故自由于民,其为幸福与否,正自难言。自由达于极点,是无政府。夫无政府而治,虽有此理想,然其实境,不知何时可至。若论此时民德,则虽有极文明之国,其势不能。观诸传记之中,人类美大事业,皆有道政府所建成者,是政府不可无也。然而有政府矣,其势又易流于无责任。夫无责任云者,政府自由也。政府自由而无制,则国民颦首蹙额之日至矣。是故西籍之中,虽悲歌慨慷,梦想自由,而其实非求无政府无君,特求有君有政府,而其势不得以国民为鱼肉耳。